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的通知
2021-11-08

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的通知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获得命名满3年的部分园区(见附件1)开展2021年度复查评估工作。
  为规范和指导复查评估工作,现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工作方案》(见附件2)、《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自查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标准》(见附件4)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中的有关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现场评估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刘勇华、王帅
  电话:(010)65645390、65645386
  传真:(010)6564540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附件:1.2021年度开展复查评估的园区名单
     2.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工作方案
     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自查报告编写提纲
     4.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标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科技厅,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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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2021年度开展复查评估的园区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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