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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