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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钢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钢铁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钢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钢铁工业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孙猛、郑涛、刘佳泓、洪礼楠、陈曼丁、黄荣霞、邓小文、陈魁、展先辉、周莹、刘魏林、刘茂辉、翟浩杰、郜计欣、毛树生、赵宁、吴宇峰、王真、文亦青、张莹、王成、李晓曼、张骥。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批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