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环境监理工程师条件事项补充规定
2021-10-18

各会员单位:
为适应各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的需求,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浙环发【2019】15号)规定,环境监理工程师属三类证书,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现将具备环境监理 工程师条件事项补充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
非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可结合实际需要参照执行 。
附件:具备环境监理工程师条件事项补充规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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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具备环境监理工程师条件事项的补充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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