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各相关单位:
为彰显超低排放公示工作的示范性、引领性和严肃性,保证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公示工作真正起到指导钢铁企业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公众监督作用,现对在公示.申请评审期问或公示后的企业存在违反《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 35号)和《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19)922号)要求,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进行动态调整,现作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公示终止申报或撤销公示的如下相关规定(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