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发展改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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