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方案编制指南》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指标体系》的函
2022-01-10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局):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方案》(环办便的[2021] 433 号),指导试验区科学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充分发挥指标体系的导向作用,探索形成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创新管理和技术模式,我部制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方案編制指南》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联系人:土壤生态环境司李娟、 任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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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办便函〔2022〕12号+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方案编制指南》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指标体系》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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