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曝光】弄虚作假!宁波三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被曝光!
2023-12-26

为持续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高压态势,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深入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强化科技监管,部门联动,部署开展“绿剑2023”、“两打”(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打击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专项行动。

为发挥警示作用,指导各地学习借鉴经验做法,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整理了2023年第二期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现公布三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查处浙江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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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初,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在利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视频巡查以及自动监控比对报告追溯过程中发现浙江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仑区两家砖瓦厂进行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比对报告采样中存在弄虚作假,采样人员未到一家砖瓦厂现场取样就出具了全套取样数据,到另一家砖瓦厂仅取2组样却出具9组取样数据,最终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

2023年2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根据掌握的线索联合监测中心专家对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过程中除明确该企业出具的北仑区两家砖瓦厂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比对报告采样弄虚作假外,还发现该企业部分建筑施工噪声检测报告检测时间未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有关要求。因该企业违法情节较多,涉及区域广,案情复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宁波市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市级协调机制有关要求,联合市场监管等四部门召开案件讨论会。经联合会商,该案由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查办,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对该企业出具虚假自动监控比对报告进行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出具虚假噪声监测报告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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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实际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自动监控比对报告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情形,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北仑分局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伍佰元整、处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元整;对该公司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陆佰伍拾元整;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此外,对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出具虚假噪声监测报告行为,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对该企业作出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零叁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排污达标管控的生命线,是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随着生态环保监管改革越来越依托非现场在线监管、排污许可监管,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将成为环境监管的最基本保证。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沟通交流,强化信息互通,部门协同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联合查处,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


案例二:海曙某环保科技公司建设项目验收服务弄虚作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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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8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对宁波某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宁波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为该单位编制竣工环境保护监测报告中,未按环评和批复文件要求对相应的污染物臭气和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环境监测分析,存在污染物监测缺项遗漏问题。


针对第三方环保技术服务公司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执法人员当即决定立案调查,并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进行拍照取证、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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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宁波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未按环评和批复文件要求对相应的污染物臭气和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环境监测分析,导致污染物监测缺项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宁波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整;对宁波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对编制竣工环境保护监测报告的编制责任人潘某处罚款人民币伍元整;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启示意义

部分第三方环保技术服务机构业务水平不精、责任心不强,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严重扰乱生态环境服务市场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通过本案的查处,对第三方环保技术服务机构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倒逼相关从业人员自觉遵守从业准则,主动提升专业素养,全面规范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市场秩序。


案例三:慈溪市某环保公司验收服务活动弄虚作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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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6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筛查发现慈溪市某冷轧钢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存在问题。当日,慈溪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市环科院相关专家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结合行业性质,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实施《年产3万吨高精度冷轧带钢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未按照《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有组织废气中的油雾指标进行监测。


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冷轧钢生产项目于2008年取得环评批复,批复中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综合排放标准》,2012年1月1日《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始实施,企业对于标准执行的变化情况表示不知情。2023年2月,企业与某环保公司签订《检测验收协议》合同,约定按照环评中的检测项目要求进行检测且出具符合国家的相关环保法规标准的“检测报告或验收报告”,环保公司作为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业务不精导致执行标准错误,且漏检了污染因子,违法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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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第三方服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某环保公司及相关个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对企业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启示意义

该类案件办理的专业性要求较高,此案也是我市“执法队伍+专家团队”的执法模式的有效探索,通过该案的办理,严厉打击并震慑了第三方验收服务单位在提供验收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倒逼环保第三方服务单位不断提升自身软实力,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保障。


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规定,该类案件务必调查清楚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明知验收内容、结论等存在问题,为了完成验收未履行责任主体,则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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